高云律师应邀为广州实习律师授课
| 2011年7月13日由广州市律师协会主办、广州大学律师学院承办的实习律师培训讲座在广州大学文俊西楼212号模拟法庭隆重举行,中国律师营销网http://www.edwinsy.cn首席顾问、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云(汪宏杰)律师应邀作主讲嘉宾。 |
| 2011年7月13日由广州市律师协会主办、广州大学律师学院承办的实习律师培训讲座在广州大学文俊西楼212号模拟法庭隆重举行,中国律师营销网http://www.edwinsy.cn首席顾问、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云(汪宏杰)律师应邀作主讲嘉宾。 |
能做到高云(汪宏杰)律师那么成功,也算是种幸福了!因为对律师职业前景的信心不足,深感茫然,郁郁之下在网上购买了高云律师的着作《思维的笔迹——律师思维与写作技能》。这本书荣获2009年当当、卓越法律图书畅销榜前十名、法律写作类图书冠军。
高先生的笔锋果然不错,文字的也很活跃、年轻,文章颇具有启发意义,给我有一种拨开云雾、奋发前行的动力!我更钦佩高先生在白忙之余,居然还能坚持写作,这样的韧劲和勤奋对于我是最大的教育意义!古语有云: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相比高先生的智慧,我这个愚者在其感造下终究千虑有一得。
该书第17页末尾,高先生引用《论语》中的一段文字——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玉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认为“这里不经意的五六七八之数,是指有意模糊,是艺术之美的表现”。我认为这是高先生的误解。此处“冠者五六人”当理解为成年的有五六(30)人,童子六七(42)人,两者相加,当时孔子带了72人。而不是高先生所理解的“五六七八之数”。正如古诗云,“二八谁家女,漂来依岸芦。”这里的二八既不是28岁,也不是什么约数,而是2×8=16的意思。
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
寒文

律师营销专家高云
在新的国际形势和市场格局下,如何应对日趋复杂和多元化的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积极推动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的革新和完善,是广州律师界高度重视的问题。
因此,为业务开拓需要、突破律师案源的瓶颈、革新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广州市律协于2011年3月26日举办了主题为“律师事务所高效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圆桌论坛。
著名律师营销专家——高云(汪宏杰)律师作为在律师事务所管理经验和业务拓展方面较有成就的代表人应邀出席论坛,与来自不同律所的合伙人分享交流彼此的成功经验。
出席论坛的专家们均从其自身出发,结合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业务发展经验,分别就品牌建设和律所定位、律所专业化及团队培养、律所管理体制对业务拓展以及合伙人利润分配机制等多方面探讨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问题。而高云(汪宏杰)律师则在会上作了题为关于“营销促进律师行业发展之道”的演讲,分别从观念转变、人才培养、技术应用和行业扶持等角度论述在律师业务开拓过程中律师网络营销的重要性,给大家在律师业务的网络营销方面带去了一些新的启发。 阅读全文 »
2011年4月21日下午3点,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法律思维与写作技巧”讲座在华工南校区教学楼A4-201举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宏杰律师及其律师团队应邀出席,这也是汪宏杰律师时隔三年再次回到华工为同学们演讲。
讲座伊始,汪律师用一张求职现场人山人海的照片,向同学们介绍法律职业的就业压力与困境,并强调了实践学习的重要性。汪律师用幽默风趣的语言,向大家讲述了他从业多年来所看到的多样的世界、陷入的纠结情感以及获得的丰富感受。紧接着,汪律师向同学们展示了自己从业多年来所总结出的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速画像:严谨的外貌、洞察世情的能力、精于思辨的头脑、善于沟通的技巧和周密的行动,让同学们直观感受专业律师的形象。随后,汪律师以不同的案例带领大家感受律师的职业思维及其中的写作技巧,他以其幽默的语言、独特的讲授方式带动同学们的积极互动,现场掌声、笑声不断。 阅读全文 »
5月8日上午10点,中山大学法学院在中山大学南校区小礼堂举行兼职研究生导师聘任仪式,李萍副书记、徐忠明院长、虞桦书记等领导郑重向中国律师营销网http://www.ediwnsy.cn首席讲师、着名律师营销专家汪宏杰律师颁发兼职研究生导师聘任书。

汪宏杰律师受聘为中大研究生导师
仪式上校党委李萍副书记及徐忠明院长致辞,表示聘任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校外导师是为了提高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提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加强校内外之间的交流,有效利用校外实际部门的研究人才资源的一项重要举措。 阅读全文 »
很多年以来,我一直有个习惯,就是在办案过程当中,从来不说对方律师“动机值得怀疑”或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这类挑动对方神经的话,只是就事论事,只讲证据显示如何如何,法律规定如何如何。开庭完毕后,主动和对方律师交换名片。因为大家毕竟是同行,没有必要把对方当作阶级敌人,磨刀霍霍地相向,非得斗个你死我活不可。
这种做法其实反映了法律职业工作的特点:法律职业人的所有努力,是帮助冲突各方找到能够平衡各自利益的和谐点。法律职业活动的结果往往不是完美,而是和谐。
在法律文书写作当中,依据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或保守,或创新;或精确,或模糊;或简洁,或啰嗦。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为了解决双方矛盾,平衡各方利益,最终达到和谐。表达出来的内容,只要言之成理,态度虽然温和但依然充满力量。当然可以锐利,但应该是表达的角度而不是态度。 阅读全文 »
法律职业人每天面对的,往往都是纷繁杂乱的目标、问题、事实、证据和其他林林总总的事件。永远不要期望当事人能够按照律师的思维模式和顺序,将他们遭遇的状况、存在问题和法律障碍有条不紊地向律师解释清楚甚至总结明白。总结交易要点、描述交易过程和解决法律障碍,最终实现当事人心中的真正想法,在当事人心中,这应该是律师干的活!
律师如何背负当事人热切期望的目光潇洒转身,然后可以将杂乱无章的陈述和文件点石成金成一个成本与效益成最佳比的法律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起律师的思维模型。它应该有如下特点: 阅读全文 »
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没有程序的保障,权利就如同遥远星空中闪烁的星光,可望而不可及。例如在美国,关于程序保障权利的判例很多,最经典的是要数1995年佛罗里达州诉JL案。该案经过多个法院反复判决,最后经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一致裁定,单纯依靠匿名举报而无其他证据,警察不得在马路上截查公民,这一裁定以后成为美国经典判例之一。这一判例最值得一提的是,它不考虑警察截查之后是否搜出武器、毒品(JL后来确实被搜出携带了武器),不以成败论英雄。它传达了这样一个强烈的信息,程序合法是行使权利的前提。
在中国,尽管传统的法律思维一向是“轻程序、重实体”,但是近年来已经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如下例: 阅读全文 »
法律初入门者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是:面对法律事务,思维往往混沌一片,不知从何入手,这其实是切入点的问题。从何种现象或事件切入分析法律事务,往往决定了解决方案的发展方向和路径。
不能相信当事人设置的切入点。当事人大多基于个人经验和情感的不同,对法律事务各个部分的关注程度差别很大,而且关注焦点还会随着各个时期的注意力转移,变换不定。所以当事人设置的切入点其实只是他的关注点。
律师开始了解案件,确实应该以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为切入点,但不应该停留在原地。在你了解了当事人的关注重点和忧虑之后,应该围绕当事人目标,重新选择切入点。然后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紧扣逻辑,逐步推进,如此才能真正找到完整的解决方案。
法律初入门者遇到的第二个难题,则是传统观念对思维过程的错误解读。传统观点认为,思维过程往往是单向的,沿着问题—证据—分析—理由—结论这个链条,逐步递进发展到结论。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也是如此,老师在上面讲笔记,学生在下面记笔记,考试就是将笔记内容从老师的头脑中,黑板上搬迁到纸面上的过程。据说,每年司法考试之前,出题老师出版的书籍尤为热销,无非就是上面记载有出题老师的解题思路甚至参考答案。至于实务思维是否确实如此,那就另当别论了。 阅读全文 »
经过近一年的颠覆性修订,《律师专业思维与写作技能》升华版终于完成,除了保留原来的主题和部分内容外,结构、素材、案例和写作手法都与原版截然不同。现已交由法律出版社出处,欢迎阅读,
新版正式定名:《思维的笔迹(上)律师思维与写作技能》和《思维的笔迹(下)真实案例与写作进阶训练》。本博客将陆续刊登新书的部分章节,敬请期待……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这个条款中存在一个典型的词语搭配错误,就是解除合同种类当中错误包括了第(五)项——无效合同。根据基本法理,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可能被解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法律文书应当注意词语搭配准确和前后一致,尤其是某些具有法定含义的用语,使用时更加需要小心。具体技巧请参见本书的“文书语法篇”、“文书句法篇和“文书词法篇”当中的相关介绍。
本文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即将于2009年出版的《思维的笔迹——法律思维与写作》一书当中,原版名:《律师专业思维与写作技能》(上)《律师写作训练与典型案例》(下)
更多文章请参观博客:http://blog.edwinsky.net
故事简介:
这是一个原本很简单的法律业务——起草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几乎每一位法律职业新人都会接触过。随便在网上搜索一下,你都可以找到多如牛毛的范本和模板。但是,即便这样不起眼的小Case,其中同样蕴含了很多的学问和道理,仔细研读之后,可以帮助你明白,这个世界上最简单而又最难的事情是什么。
2008年,许霆——一个小保安,在柜员机上171次的恶意取款,竟然在网络上下掀起轩然大波。这种行径属于贪小便宜还是盗窃罪?一时众说纷纭。一审法院为了使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秘密窃取”,作出这样一个推理:
柜员机知道不等于银行知道
接着,为了使许霆不仅仅构成盗窃,而且构成“盗窃金融机构”,一审法院再作出第二个推理:
柜员机属于银行一部分
上述两个推理分割开来,似乎没有问题。但将之联系起来,就可以明显看出问题了——既然柜员机属于银行一部分,何来柜员机知道而银行不知道呢?
大家应该明白,法律上的“知道”与日常人们所理解的“知道”是不同的。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我国立法对于要约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上述规定换而言之,只要要约进入了收件人的“特定或任何系统”,收件人就应当“知道”。
本案当中,交易双方通过柜员机进行款项交割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在这个交易当中,收件人“特定系统”显然就是指银行设置的包括柜员机在内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工作原理,柜员机只是一个系统终端,所有的操作动作包括吐钱,都是由放置在银行重重保险库当中的中央处理器负责控制的。柜员机接受取款请求后,通过银行内部计算机网络,将请求指令发送给中央处理器。中央处理经过解析和判断后,再通过银行内部计算机网络,将结果返还给柜员机,指令柜员机完成吐钱的动作。由此可见,许霆的取款请求在银行特定系统内部,已经走了整整一圈。换而言之,许霆的请求已经进入了银行的特定系统无疑。 阅读全文 »
在涉案标的达亿元之巨的湖北省轻工业进出口公司诉天津南德集团、交通银行贵阳分行等信用证垫付资金债务纠纷一案中,代理人面对多个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识别困难的证据,通过原告出示的证据,敏锐地发现了议付单证缺乏相关附随单据这一细微而重大的缺陷,“从而一举揭露了相关当事人提供虚假单据骗取信用证下款项的犯罪事实”,该案后来由国家公安部指令有关公安机关侦破。[1]
面对杂乱无章的事实和证据,如何有条理地进行梳理和分析呢?可以归结为如下要点: 阅读全文 »
沟通的目标之一就是消除误解。根据一些对人脑的研究结果表明,普通人的大脑只能逐句理解对方表达的思想。倾听者会事先作出一个假定,就是同一出现的表达内容,必然在逻辑上存在某种联系。
无论你事先有无说明,他或她都会在和你对话的时候,开动大脑的雷达,自动扫描你的话语,或者捕捉关键词(律师较为常见);或者根据音调高低和语气(女人尤为常见),从中寻找和总结共同点,直至他或她确信找到了当中的逻辑关系。
然后,他或她就会依据同一逻辑,将其后的相关信息归入到同一类当中去。例如对于天生感性的女人,如果你在对话时无意中得罪于她而忘记补救,你后面无论再说什么,都只统统被贴上“掩饰”或“不可信任”的标签。此时,你们之间就产生了误解。
别以为这有什么不对,因为每个人的知识背景、理解力和信息系统千差万别,很少有人能够对你的表达作出完全一样的解读。正所谓,1000个人就有1000个哈姆雷特!
具有法律思维的法律职业人,应当以理性、冷静的态度,过滤和筛选当事人的谈话内容,避免误解。请看下例: 阅读全文 »